学校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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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按要求获取增值税发票的通知

发表时间: 2016-05-10

学院各部门:

    按照我国财税体制改革、全面推开“营业税”改“增值税”的相关要求,学院各部门在630日以后发生的对外经济业务,务必取得增值税发票方能报账。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项目有:购买办公用品、电子耗材,车辆租赁,印刷,水电费,房屋租赁,物业管理费,邮电费,手续费,咨询费,会议费,培训费,住宿费,劳务费,公路通行费等,请全院教职员工按要求规范报账手续。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,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:购买方全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、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;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只填购买方全称。

   特此通知!


         怀化职业技术学院规财处  

   201659日     

附:

购买方全称:怀化职业技术学院

纳税人识别号:431202763267029

地     址:怀化市河西经开区

电     话:0745-2775038

开 户 行:建设建行怀化市鹤城支行

账     号:43050172613608666666